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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1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海关总署:
“境外购物超5000元征税”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 王优玲) 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1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规定免税限值的做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海关对“水客”打击,是为了给旅客创造便捷高效的通关环境,维护公平的贸易原则。

  目前,社会上对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比较关注,就此引发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海关对居民旅客的“5000元”和非居民旅客的“2000元”限值的规定太严格。

  黄熠说,对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规定免税限值的做法是较为普遍的国际实践,对超出限值物品实行按全部价值征税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

  据了解,澳大利亚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900澳元,英国是390英镑,德国是430欧元,美国对进境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800美元,对非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100美元,韩国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400美元。

  目前,中国对居民旅客携带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5000元,对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2000元。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目前中国确定的个人物品免税限值额度与发达国家规定的免税限值水平基本相当。

  他表示,海关所说限值是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即超过限值予以征税,低于限值予以免税,并非是旅客能否携带有关物品的价值限度。除了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境的以外,超过免税限值的物品,只是需要向海关缴纳税款,便仍可携带进境。有关规定既符合国情,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黄熠特别指出,一些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征税的性质理解有误。目前,海关主要对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和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价值超出免税限值的物品征税。对于旅客随身携带进(出)境,并复带出(进)境的原有个人物品,海关并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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