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11月22日专电记者22日从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因犯故意伤害罪及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湖南省湘南监狱狱警王以刚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王以刚系湘南监狱三监区采煤二分监区指导员。经衡阳市上堡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2009年12月21日晚,王以刚以在押犯人江德连不服管教为由,对其实施殴打致其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江德连符合双下肢广泛软组织挫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据检方介绍,案发当日,距江德连刑满释放只有20多天。案发后,王以刚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认为,王以刚身为司法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工作态度粗暴、方式简单,在管教过程中,虐待被监管人员达6人8次之多,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鉴于王以刚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及多个酌定从轻情节,公诉机关同时也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010年8月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王以刚对故意犯罪没有异议,但否认自己曾多次对其他服刑人员实施虐待行为。
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王以刚犯故意伤害罪及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另据了解,案发后,监狱已向死者家属支付75万元的赔偿金,因此,死者家属没有在法庭上再追究王以刚的相关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