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本报66778866热线电话接到不少市民反映小区物业收取水电公摊费的投诉,因为按照2009年11月我市下发的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除据实分摊二次加压电费外,均不得再向业主分摊各种费用。
但是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是否要交纳公摊水电费,要看小区物业收费是否按照2009年11月以后申请的物业费用标准。如果之前已经收取,则按原标准执行。
这里的公摊费不再收了
“我们小区一个月的物业费收0.38元有没有什么依据呀?我们每个月还要交公摊水电费,去年市发改委的文件不是说不允许向高层收公摊费吗?”家住瀍河回族区新天地花园小区的王先生说。
经物价检查部门调查,新天地花园小区现由洛阳市新天地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该公司于2010年5月在瀍河回族区物价局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物业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38元,从今年7月起按该标准收取。
另外,按照新规,该物业公司除了收取物业费,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各种公摊费用。目前该小区物业公司已经不收水电公摊费。
这里收公摊费不违规
家住涧西区中侨绿城小区的吴女士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吴女士说,自己每个月都要交纳十几元的公摊费用,不知道物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据调查,中侨绿城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目前执行的仍是2003年规定的标准,并未依据新规定重新调整收费标准。依据2003年的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后,根据“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可据实向业主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用,并接受业主对共用费用分摊情况的监督。如果该小区物业公司依据2009年的规定重新申报调整物业费标准,则在执行新标准后不得再收取公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