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将为低保户、农村五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据悉,此次我省下发价格临时补贴的范围为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补贴标准及期限分别为: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从2010年11月起发放3个月。
各地要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包括发放水平、资金安排、年末城乡低保资金预计结余情况)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