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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幼儿园到大学,给力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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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日前出台,根据文件精神——
从幼儿园到大学,给力民办教育
允许学生自由选择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将“平起平坐”
  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为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推动作用,我市出台《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将全面推进民办教育发展,使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从幼儿园到大学,民办教育“一路绿灯”

  今后五年内,我市将从五方面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开通“一路绿灯”。

  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

  根据新出台的民办教育发展意见,今后,我市将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举办学前教育;同时还将积极扶持乡镇(社区)中心幼儿园建设,在确保安全健康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城郊、边远、贫困地区设置幼儿园的准入要求;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举办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实行星级管理,逐步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优秀民办幼儿园。

  允许学生自由选择民办学校

  今后我市将大力支持民办义务教育,鼓励市外知名民办学校到洛阳办学。为满足群众对多元化、特色化优质教育的需求,允许学生自由选择民办学校。此外还将对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学生按规定可享受“两免一补”等补助政策。

  积极引进民办高校

  加快民办高校的发展。积极引进一批知名度高的民办高校,支持规模大、特色鲜明的民办职业学校升格为高职院校,提升我市民办教育的办学层次。

  ▲▲民办、公办可合作办学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我市在办学体制上将有新的突破。

  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新的政策,我市的公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财产,吸引行业、企业、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教育集团或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校园和校舍、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在学校的安排下开展合作交流,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同时,结合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和深化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我市还将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校企合作、集团办学、股份制等办学形式,逐步走出一条办学社会化、市场化发展路子,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资金、专业技术优势或闲置资源与民办学校合作组建职业学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待遇等同

  为营造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宽松环境,我市还将对民办教育实行多项优惠政策。

  统一规划

  各县(市)区要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规划,确保预留的中小学用地能按规划实施;在新建社区、城市新区和实施安居工程时,合理规划布局幼儿园,做到幼儿园与建设区的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这方面,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优先供地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将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只要用途不变,土地可无限期使用;新建和改扩建的教学、学生公寓用房等,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减免税收

  向民办学校进行捐赠者,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建设中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并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学校建设的相关手续。

  以奖代投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都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依据办学(投资)规模和办学水平,实行以奖代投,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的作用。

  教师地位与公办等同

  民办学校教师比照享受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教师,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应聘,聘任后其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对待。

  学生享有平等权利

  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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