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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社资办医与公疗享同等税收优惠
  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 记者9日从财政部获悉,今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将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央财政已于近期下拨补助资金5.5亿元,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监管和发展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

  对此,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将认真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投入,继续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这位负责人指出,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二是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对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也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免征营业税。二是在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是在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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