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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最低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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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旅行社责任险新法颁布
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最低20万元
  保监会与国家旅游局共同起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日正式公布,“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险责任限额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

  根据“办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定义,保险责任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旦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上述情况,保险公司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如果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将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据此,旅行社责任保险有望成为继交强险之后的第二个法定保险。

  该“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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