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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凭啥收取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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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漫画漫说
警察凭啥收取奖励费?
□舒圣祥/文 唐春成/图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成都赵先生新买不到5个月的比亚迪F6轿车在被盗半个月后,幸运地被警方追回。但民警在通知他前去领车的同时,同时还告知他需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这笔奖励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当地派出所民警表示,这项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警察追回被盗抢车辆,还要收取奖励费?初听上去,这简直不可思议,因为谁都知道这是警察的本职工作,而且公共财政早已为警察支付了工资报酬。警察做自己分内的事情,凭什么还要向失主收取奖励费呢?在网上搜索相关资料后才发现,这一“规定”不是四川独有,类似新闻早在N年前就多次被媒体报道,然而这个奖励费,至今仍在照收不误。

  民警口中的“相关规定”,是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之所以叫“补充通知”,是因为在此两年前还有一份“通知”,其中规定: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在“补充通知”里,“施救费”被明确为“奖励费”。

  这么一看,虽然是一份16年前的泛黄文件,似乎破案奖励费“收之有据”。但是,仔细研究之下,却完全不是这么回事。从文件的发出方即可看得出来,这是一家保险企业与公安机关签署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既不是法规也不是规章,对普通车主和其他保险公司根本毫无约束力。

  既然这只是一份内部协议,对其他保险公司和个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16年后还在依此向民众收取奖励费?

  公安机关破案追盗是法定职责,将追回的被盗抢车辆无偿返还失主,更是法定义务。公安部门不是什么商业追盗公司,而是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政府部门,不能因为破获案件,而向当事人额外收取奖励费。收取破案奖励费,绝不是小事一件,而是关涉公权机关是否依法行政,16年后不可继续放任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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