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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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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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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记者 李江涛
  市公安局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市区有各类犬只4万余只。如何让这些狗与人和谐相处,成了城市公共管理的一道难题。

  昨日从市法制办获悉,《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不能携犬进入公园、广场

  哪些地方,您不能带狗去?《办法》规定: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机关、银行、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火(汽)车站等公共场所。

  每年被狗咬伤的市民不在少数,犬只伤人咋办?市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犬只咬伤他人,犬只饲养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卫生防疫机构及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养烈性犬最高罚款1000元

  《办法》规定,市民携犬出户时间为20时至次日7时。犬只饲养人及携犬人,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非经营性或者非助残需要,个人养犬每户限养1只,并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这项规定,你将面临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立即清除。违反这项规定,你将面临50元罚款。

  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人流高峰时间;单位养犬的,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免疫、诊疗、培训、配种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系束犬链、戴嘴套,由管理人员牵领。违反上述规定的,你将面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住宅小区内禁设养犬场

  随着养狗的市民逐渐增多,卖狗的商贩也多了起来。一些人就在住宅小区内开起了经营犬只的场所,这种行为是否合适?

  《办法》给出了明确答案:禁止在住宅小区内设立犬只养殖场。如果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将给予当事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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