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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
李玉明 | |
宜阳一家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却表示,肇事车辆驾驶员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拒赔!
不过,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所主张的“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一说并无法律依据,也未在双方的保险合同中约定。
相信,本案会给那些苦于处理交强险理赔事宜的市民以及欲以类似理由拒赔的保险公司提个醒。
1 惨不忍睹:出车祸,五死二伤引赔付
2008年4月30日,运输公司司机尚志驾驶该公司一辆中型客车行至洛陕线23KM+900M处,与于民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于民等4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两人受伤。
经公安部门认定,于民违法载人且逆向行驶,负主要责任;尚志持B2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且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认定尚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赔付受害人后,运输公司遂向出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2 忍无可忍:遭拒赔,运输公司递诉状
不料,保险公司很快作答: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这可是白纸黑字的保险合同啊——2007年11月25日,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运输公司交纳保费2268元,为其公司旗下的该中型客车进行了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
不赔?好,法庭见!随后,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到宜阳县人民法院。原告在诉状中称,其赔偿受害人后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全部承担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2.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3 忍气吞声:存疑问,莫非真能免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也亮出观点: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作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免责,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根据事故责任书认定原告公司驾驶员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依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相关案件的复函和相关法律规定,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不应赔偿。
被告还举出诸多理由。例如,保险单第九条“垫付与追偿”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交通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另外,被告还将保险单第十条“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条分缕析”。
面对此番“雄辩”,不明就里的原告人心中不免产生疑问:莫非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真能免责?
4 双方和解:判决前,保险公司作赔偿
在庭审中,被告反复强调,驾驶人未按照准驾车型驾车等同于无照驾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相关案件的复函也予以确认,是商业惯例,属常识性知识,不存在争议。
法院对此予以坚决否定。法院认为,被告主张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也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而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并无法律明确规定,订立合同时应由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或由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特别说明,并尽到告知义务。因此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应采纳,被告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
在作出判决前,保险公司见势不妙,接受了法院的和解建议。最终,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8万元。
5 焦点“访谈”:可免责?还是法律说了算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投保交强险,被保险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主审法官结合这一焦点,给那些面临交强险理赔困境的市民以及欲以此类理由拒赔的保险公司提了个醒。
第一,交强险理赔,驾车人是否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否有责在所不问。
该法官说,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被保险人不限于在保险单上显名的人。只要被保险的机动车肇事,保险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就需赔偿,对于驾驶车辆的人是否被保险人在所不问。
另外,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完全赔偿,而不问被保险人是否负有责任。
第二,保险公司法定免责事由仅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该法官指出,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交强险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成为各保险公司制作交强险格式保险合同的依据。但别忘了,该条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的,不应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
对于法定免责事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并不属于保险公司法定的免责事由。
第三,生命安全重于泰山,没有“资格”别驾车!
该法官说,交强险的目的是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使其获得有效的医疗救治,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保险行业将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为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作为免赔事由,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更违背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不过,抛开交强险理赔问题,不管何种情况,“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做法都不该出现。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毕竟,生命安全重于泰山!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