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A01版:首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郑西高铁
下月车次更多了
洛阳城区组建18个新派出所
严惩“马路杀手”
醉驾即“拘役”?
现代人的祖先
怎样繁衍生息?
冬至,想不想
做碗风味饺子?
洛阳网广告
韩国实弹,朝鲜不接招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 年 12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严惩“马路杀手”
醉驾即“拘役”?

  □据 新华社 人民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可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初审时,对于刑法中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以及假释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8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18年到20年后可以假释。

  二审稿对上述规定作出了修改,将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并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中原有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黑社会组织、领导者刑罚将提高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提高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刑罚。草案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而在初审稿中,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均适用“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不增减拟取消的死刑罪名数量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没有增减拟取消的死刑罪名数量,仍然维持此前草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的规定。

  此前的草案明确规定了减少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对其中的有些犯罪是否取消死刑需要慎重,建议减少一些取消死刑的罪名;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建议再取消一些犯罪的死刑。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考虑到草案取消死刑的13个罪名,是与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论证,并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这次以不再增加或者减少为宜。据此,这次的草案维持了此前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8月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确提出要取消现有的13个死刑罪名。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75岁以上老人不适用死刑”加限制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审判时已年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比初审稿增加了限定条件。

  “坦白从宽”视情可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中明确,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还应增加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据此作了相应修改。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人员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醉驾”即“拘役”,严惩“马路杀手”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资格将被取消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