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12月21日专电(记者 朱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健春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健春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98.9096万元、佳能牌照相机1部、浪琴牌男士手表1块、苹果牌手机1部,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刘健春在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期间,利用其担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协调小组组长、新闻出版处处长、重庆日报副总编辑、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广告业务代理、干部任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10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