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12月21日新华社)
以前,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当然也有规制,但是效果疲软不堪。现在,二审稿规定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一律按“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罚金等处罚,其实只不过是一个针对性、前瞻性的纠偏而已。
其实,不管是参照目前国内酒驾、醉驾、飙车等恶性交通肇事现状,还是参考国际维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个“醉驾入罪”都算不上多么严苛。去年,全国还开展过一次为期两个月的对酒驾的“重拳”整治。这给人以运动式执法的感觉,所以公众担心难得的良性交通局面不能维持。现在,“醉驾”入刑法,拘役治醉驾,让人看到了制度性求解之道。只是,法律威慑之外,还应配合成熟文明的汽车文化的浸润,以改良和消除那些违法冲动。
汽车社会倏忽而至,但是我们社会中的汽车文化并不匹配,远未成熟。兰州老人的板砖,让我们见证了人行道上蕴藉的“斑马线之怒”。汽车礼让行人,应该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但我们很多时候在这方面恰恰相反。同样,酒驾、醉驾、飙车等违法行为中也蕴含着汽车文化的不成熟甚至变异和畸形。如何从司法和文化两个维度来揭开醉驾困局,无疑到了必须破题的时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