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2009年6月,我委托朋友张某在外地购买了住房一套,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方便,我给张某出具了几份空白授权委托书。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张某急需资金,就利用我出具的空白委托书,以我的名义,与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借款20万元,抵押物为我的房屋,并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因张某无力按期还款,我被告上了法院。请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
专家:本案中,你并未与典当公司发生借款关系,实际借款人为张某。典当公司在与张某办理借款时,有审查借款人是否真实的义务,而张某所持的借款授权委托书系你为购房所出具的,并非为借款出具的,典当公司依据该授权委托书与案外人张某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应认定无效。典当公司依据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办理的抵押登记,因该行为无效而应予以撤销。因此,你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