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不论情节均拘役。但有人大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能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目前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对醉酒驾车入罪的问题,李连宁委员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细化,建议加上“情节严重”,以免扩大打击面。(12月22日《新京报》)
国家公职人员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所以,醉驾入罪,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这样的逻辑背后实际上透露出两点信息:一是国家公职人员中醉驾现象比较常见;二是公职人员因醉驾而既犯罪又丢官,有些人认为醉驾入罪对公职人员“不公平”。
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不适合再担任国家公职,开除他们的公职既合理又合法。从现实中醉驾现象泛滥及其导致的严重后果来看,醉驾入罪既符合广大群众的意愿,也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没有任何理由和可能使自己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
对于某种行为能否入罪,无论支持还是反对都是委员们的自由。但是,如果单以某个群体的利益为出发点来支持或反对,就是在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了。这种典型的特权思维反映的是一些人想为自己的特殊身份保留特权的企图,同时也说明,有些人试图通过影响立法而使自己的某些特权得以保留。
如果公职人员为醉驾入罪带给自己的“不公平”叫屈,其他醉驾者是否也可以为自己找无数的理由叫屈呢?其实又何止是醉驾,偷鸡摸狗、杀人越货的人也会找到理由为自己叫屈的。如果公职人员被排除在了醉驾入罪的约束之外,公职人员是觉得公平了,可那些死在醉驾公职人员车下的人又到哪里要求“公平”呢?法律的公平又从何体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