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日前,教育部网站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可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今日本报A14版)
小学借读费被判死刑,这当然是一件好事;可与借读有关的另一项收费,却仍然活着,这便是“捐资助学费”。譬如在江苏南京,早在2009年下学期开始就已经免除了借读费,但学生若想在南京借读,那就要一次性交纳一笔不菲的“捐资助学费”,6年最多可达1.5万元,每学期200元左右的借读费与之比起来,实在是微不足道。所以,如果仅仅取消了借读费,却听任“捐资助学费”活着,那根本不能减轻择校生家庭的经济负担。
然而,要想封杀“捐资助学费”,却非常困难。一方面,在教育资源不可能达到完全平衡的情况下,择校需求刚性存在,名校即使关上交钱择校的大门,也会有人举着钱前来敲门;另一方面,现行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这样一来,学校就可以理直气壮的打着“捐赠”的旗号,一手办理择校手续,一手向择校生家长收钱。
那是不是就这样看着“捐资助学费”大行其道呢?当然不行,这不仅仅因为“捐资助学费”是“择校费”的变种,是一种变相乱收费,更在于“捐资助学费”会让名校暗中获得更多的发展资金,吸引更多的名师,形成“锦上添花”之势,从而加剧教育不公,影响教育公平的推进。
但愿这种变了味的“捐资助学费”早日寿终正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