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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教育部取消小学收借读费规定
小学收借读费再无相关依据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 刘奕湛) 教育部24日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据了解,《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此次删除“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相关依据。

  教育部此次共修改和删除了12条规章。其中,“集资办学”也从《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删除。

  另外,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废止。

  以上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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