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迎博
明年1月1日起,新工伤保险条例开始施行。新条例施行后,我市的工伤保险政策会有哪些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科相关负责人。
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三类人群
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须参加工伤保险。
记者了解到,之前,国家只对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相关规定。而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就规定,我省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三类:一是各类企业,二是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三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即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望提高至目前的3倍
新条例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的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统计数据,2009年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150元,月平均工资为2179元,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约为11.7万元,高于全国10.24万元的平均水平。
此次调整后,我市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有望提高至现有标准的3倍多。
提高伤残补助金:最多27个月工资
新条例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此次调整后,我市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伤残职工,其伤残补助金分别提高至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和7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