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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5版:洛阳·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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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再婚后,能否申请经济适用房?
□见习记者 马菁华 实习生 蒲祖沅
  事件缘由 王女士家住老城区民主街,她和前夫曾以共同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他们离婚后,法院将房子的全部产权判给了前夫。王女士再婚后,她和丈夫都没有房子。因此,王女士想知道像她现在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记者跑腿 昨日,记者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年满26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已结婚的居民不受年龄限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00元的居民。

  满足以上条件的居民,可以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未婚大龄青年只需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是再婚的人员,因离婚时有房屋产权分割情况,需要携带法院判决书办理购房申请。

  工作人员强调,关于再婚后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如果原来的房屋大小超过最低标准,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8平方米,无论原房屋产权法院判给谁所有,都不再允许购买经济适用房。

  王女士此前的房屋面积只有50平方米,家中三口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因此她现在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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