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认定程序,明确了从宽处罚幅度,其中规定指出“大义灭亲”可对嫌疑人酌情轻判。(昨日本报B11版)
早在今年9月,河北省高院就研究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的方式,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其初衷也是鼓励被告人亲属踊跃报案,积极与警方和司法部门合作,毕竟亲属最熟悉被告人情况,有了他们的合作,破案会事半功倍。但问题也随之而来,窝藏罪犯或者知情不报本属于妨碍司法公正,怎么亲属踊跃报案反而成“有偿鼓励”了呢?
“大义灭亲”之所以难能可贵,关键在于灭亲者不念私情,讲求国家法律法规,正直明理。可是综观《意见》,在量刑时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这样一来,大义灭亲的最大受益人反倒成了嫌疑人了,对被告人减刑,以换取被告人亲属合作,初衷是鼓励“大义灭亲”,实质却和“大义灭亲”背道而驰。试想假如丈夫贪污,妻子举报有奖,丈夫还能减刑,那对于这个本来应该受到法律严惩的家庭来说反倒成了“双喜临门”,大义灭亲岂不成了假义救亲?
如果犯罪嫌疑人真想被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唯一的出路就只能是充分认识罪行,并争取立功表现。简言之,能救他们的,只能是他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