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由
市民张女士有肢体残疾,她和丈夫都是城镇户口,两人已生育了一个智力正常的女孩,她想知道自己能否要第二个孩子?
记者跑腿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可获批准;已被鉴定患有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育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可获批准;再婚夫妻,且再婚前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另外,如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上述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按计划生育第二胎:
家庭条件确实困难,且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女方家有女无儿,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如果女方家姊妹有数人,则只允许姊妹中的一人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夫妻,可获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符合条件;户籍原来在城镇,后转入农村的,也不符合条件。但是,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可获批准。
张女士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能生育第二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