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新华社
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从2011年1月1日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开始实施,这是我省出台的关于抗旱的首部规范性法规,标志着我省抗旱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实施的新阶段。
根据规定,我省的干旱灾害将按照区域耕地和作物受旱面积与程度以及因干旱导致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
细则中明确规定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抗旱工作负有明确责任。
发生严重干旱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布Ⅱ级干旱预警,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除采取应对中度干旱的措施外,还可采取压减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开辟新水源,实施跨行政区域、跨流域调水等。
发生特大干旱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布Ι级干旱预警,启动抗旱Ι级应急响应,除采取应对中度、严重干旱措施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以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
省水利厅新闻发言人杨汴通表示,细则确立了抗旱工作的原则,对旱灾预防、抗旱减灾、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和义务,为解决当前抗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细则的颁布施行,将对促进我省抗旱减灾工作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