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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版:国内·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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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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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中国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责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张华(化名)今年42岁,从东北来京后进入某保安公司,之后被派到某冰上运动中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李军报案后,第二天张华被抓。

  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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