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江涛 通讯员 任双波
本报讯 日前,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伊川县城李某家中查获非法存储的鞭炮130余箱,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拘留15日。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迎来销售旺季,同时也是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高发期。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目前警方已启动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警方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查处率要达到100%,对排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的查处关闭率要达到100%,全面排查的覆盖率要达到100%。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市民如发现私藏、非法运输、非法经销烟花爆竹等行为,应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据介绍,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此外,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操作,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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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点
应遵守的规定
临时零售点位置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移动;严禁出现零售店面一条街或变相形成市场等现象,严禁沿街摆摊设点、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零售期结束后,零售点应在5天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办理统一保管事项。
各零售点经营时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点醒目位置,严禁使用明火或高温发热体等设施,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购买须知。
各零售点必须从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粘贴有市安监局监制的烟花爆竹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单筒内径40毫米以上须由专业人员燃放的和B级(含)以上烟花爆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