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36岁的陈女士开考前因未带身份证下跪恳求先进考场遭拒,此后该女子收到家人送来的身份证,又因开考已过15分钟被拒绝进考场,再次下跪请求遭拒。据悉,为了考上医学类研究生,36岁的陈女士在上班之余,已复习了1年多。(1月16日《华商报》)
陈女士两度下跪均遭拒,有人替陈女士抱不平,有人感慨制度执行者冷酷无情,还有人将其与社会道德联系起来,大叹社会成员间信任缺失。可“进考场须凭身份证”和“迟到15分钟不得入考场”等制度,针对的是所有考生,因此所有考生皆须遵守,陈女士也不例外。
既然制度已定,公平属性便是制度的生命,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独步于制度之外,这也关系到制度的尊严与公信力。或许陈女士的失误纯属无意,但陈女士客观上违反了制度,既成事实,还须严格按制度来。这既是对其他考生负责,也是对制度本身负责。
陈女士两度下跪虽让人动容,但制度的公平属性要求其只讲事实,不为情所动。从维护制度公平的大局看,制度的公平性应高于人情,社会人情应归从于制度。若制度执行者酌情执行制度,不免将制度架空,转而落入“人治”的窠臼。
有人说“制度应以人为本”,其实此话应理解为“制度设置应以人为本”,其意为,制度在设置之初应注入人性化的因素。由此看来,执行制度确实需要不近人情,从这件事情上,我们更多的还是需要从制度设置上进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