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武逸民
春节快要到了,不少人开始准备年货,一些市民拿着超市购物卡到超市选购年货。可是,有的顾客准备刷卡付账时被告知,购物卡过了使用期限,不能继续使用了。对此,工商部门表示,购物卡到期仅指商家服务终止,而卡内余额的所有权仍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余额或换卡续期使用。
超市购物,购物卡使用率比较高
昨日,在南昌路一家大型卖场购物卡销售部,正在购买购物卡的某单位采购人员崔先生说,以往过节时,单位多发花生油、集装箱等实物,不但采购麻烦,也不好拿,现在改为发购物卡方便多了。
涧西区一家大型卖场的销售负责人马女士表示,每年春节前后都是购物卡的销售高峰期,销量几乎占全年的六成以上,购物卡带来的消费额度也占到商场总消费额度的两成多。
记者昨日在南昌路、景华路、辽宁路等多家超市观察,发现购物卡使用率比较高。
购物卡过期,余额用不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使用购物卡的市民增多,因购物卡过期而导致卡里剩余的钱不能再用的事时有发生。
“去年5月,单位给员工发了一张期限半年、面额为300元的购物卡,这张卡我用了两次后就找不到了,前不久整理东西时才发现卡被卡在抽屉缝内。”住在涧西区丽春路附近的市民郝女士说,她拿着这张卡到售卡商场消费,却被告知该卡已超出了标注的使用期限,卡里剩余的十几元钱不能再用了。
在创业路清华园小区附近,市民吴先生告诉记者,去年朋友送给他一张使用期限为一年的购物卡,因售卡商场离家较远,平时他没时间去那家商场。前不久,他抽时间去那家商场购物,却被告知该卡已过期不能再用。“买购物卡,相当于消费者提前把现金交给商场保管,购物卡到期,商家就能私吞消费者的钱吗?”吴先生气愤地说。
工商部门:消费者有权索要余额
商家能以购物卡过期为由侵占购物卡中的余额吗?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人刘晓明。
刘晓明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了商家所售的购物卡后,客观上就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卡上所标示的使用期限仅指消费者与商家双方的合同履行期限,即使过期,只能说明双方的服务关系终止了,但卡内金额的所有权仍属消费者,商家无权据为己有。
刘晓明提醒,商家单凭服务到期就侵吞卡内余额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并构成不当得利,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过期购物卡内的余额或换卡续期使用,如不然可拨打12315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