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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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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最高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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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最高罚500元
  □记者 李江涛 通讯员 吴保成 王红娟

  

  本报讯 从今天起到农历正月十六,市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警方将加大管控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据悉,连日来,警方已查获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的烟花爆竹376箱,查处28名违法犯罪嫌疑人。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负责人提醒,春节期间要严格遵守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否则将会面临以下处罚:在市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的区域内违规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烟花爆竹,并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规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烟花爆竹,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规携带或者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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