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终于浮出水面。据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4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该《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其中,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办法》围绕房地产经纪的内涵、房地产经纪合同行为、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等六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办法》要求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同时,《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业内人士称,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并重,有利于对整个行业的监控和管理。他解释说,从我国房地产经纪的发展历史来看,经纪人的流动性大、业务分散、业务操作空间大,有些违规操作,的确系经纪机构所为,但是也有很多的违规操作是由经纪人所为,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监管非常必要,但是进一步加强对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监管同样不可或缺。对经纪机构和对经纪人的监管两者并重,是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经纪行业普遍采用的做法。
他认为,尽快建立经纪人信用档案,加强对经纪人违法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不仅有利于全面提升经纪人队伍的从业素质,也有利于对整个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控和管理。 (经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