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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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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个案应推动法律进步
欧木华
  【新闻背景】 河北省张家口市一18岁少年因酒后砸撬银行ATM机被起诉,他自称不知道取款机是干什么用的,也没有用过银行卡和取款机,且分文未得。检方认为其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无期徒刑。由于王某犯罪未遂,没有拿到一分钱,故涉案金额的认定作为量刑的关键而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1月26日《北京晨报》)

  此案的争论焦点在两个方面:一是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二是ATM机存放的钱款数额是否可以认定为涉案金额。让人遗憾的是,在如此重要的问题上,法律并没有提供可供参考的答案。

  “许霆案”曾引发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的大讨论,各方众说纷纭。虽然“许霆案”最终得到了改判,但现在看来“许霆案”的意义有限,并没有推动法律的完善和进步——“许霆案”后,针对ATM机“作案”的犯罪行为该作出怎样的判决,仍然是一个难题。

  应该说,公诉机关、法院因为法律条款界定缺位,而承受了不必要的指责。一些网友就认为“法律的无情只针对普通百姓”,还有网友认为“砸几下ATM机就可能要被判无期徒刑,这也太不公平了”。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容易弱化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也说明完善法律条款的迫切性。

  笔者期待司法部门将本案当作典型案例考量,期待最终能催生司法解释抑或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典型个案应该推动法律进步,“许霆案”留下的疑问,我们不能任由它一直争议下去。ATM机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法律滞后现实、不适应现实的现象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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