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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版:中州·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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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撤离 最高可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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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发布
物业擅自撤离 最高可罚3万
  □据 新华社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7日发布《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发生以下情况时,物业公司和业主不得提出物业管理项目退出管理事宜:物业管理项目尚未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出终止前期服务合同;同一物业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项目,业主委员会尚未全部建立或增补前,业主委员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合同期内,未经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管理。

  物业公司擅自从小区撤离的,由县(市、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或降低其资质。物业公司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拒不撤出物业管理项目,或者强行接管物业管理项目的,由县(市、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或降低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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