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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设“学术欺诈罪”遏制学术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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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频频发生,全国人大代表闫希军认为
可设“学术欺诈罪”遏制学术造假
□据 新华社
  近年来,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频频发生,在国内外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天津天士力集团总裁闫希军呼吁,应设立“学术欺诈罪”,对以造假形式骗取科研经费或奖励,甚至以虚假成果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等学术不端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近些年爆出的学术不端行为,有的涉嫌不正当商业竞争,有的为骗取巨额科研经费,有的为谋取个人学位、职称、奖金等名利。但目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存在着有的单位对举报“受而不理”、有的单位因与造假者存在利害关系而有意包庇、违规成本低等问题,导致学术造假者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客观上放纵了学术造假的泛滥。

  闫希军说,学术诚信的建立与维护,不仅需要道德自律、纪律约束,更需要有效的法律制约。但是,我国目前的学术诚信的规范还主要限于部门或团体组织的规章制度,在当前学术自律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制定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尤为迫切。

  他建议,为尽快改善科技诚信管理薄弱,应加快立法进程,设立独立的“学术欺诈罪”,加大对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和专门调查机构,对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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