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3日,平顶山市的律师赵朝阳驾车去许昌市襄城县办事。
在许平南高速公路平顶山收费站,赵朝阳从自动取卡机取出高速通行卡,驶入高速公路。接着,他随手将卡放进车内存物盒,不料卡顺缝隙掉进车体内,怎么也拿不出来。
赵朝阳当即停车,在多次尝试不能取出卡后,又从该站直接出站。该站的工作人员确认赵朝阳刚驶入高速,但坚持根据高速公司规定,丢失通行卡的只能按最远程收费,要收赵朝阳185元。
2010年6月1日,赵朝阳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3月9日,法院最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原则,可以推定赵朝阳的驶入站应为平顶山站。赵朝阳从该站驶入又驶出,应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5元付费,因此,高速公司应退还其180元。
赵朝阳说,截至2011年3月9日,他还未收到许平南高速公司的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