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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制修订精神卫生法、行政强制法、预算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一批与百姓
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被确定为今年立法工作重点
  据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0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

  胡锦涛、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周永康等在主席台就座。

  吴邦国在报告中说,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和修改了社会保险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督促和指导有关方面全面完成对现行法规的集中清理任务;着力加强对经济工作和保障改善民生工作的监督,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开展了3次专题询问;紧紧围绕常委会中心任务做好其他经常性工作。

  吴邦国庄重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吴邦国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吴邦国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仅仅用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他从五个方面深刻总结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三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五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在报告今年常委会工作部署时,吴邦国指出,一要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加强立法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来,放到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上来,同时还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二要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加强监督工作,在监督内容上更加紧扣大局、更加贴近民生。三要在发挥代表作用、开展对外交往、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2011,中国立法四大看点

    □据 新华社

  修改预算法、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精神卫生法、行政强制法……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了2011年的立法工作重点,一批社会关注、与百姓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提上议事日程。

  针对这些法律制修订的热点问题,记者第一时间联系权威部门和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给予解析与建议。

  制定精神卫生法:

  为社会和谐“护航”

  一方面是精神疾病患者饱受疾病痛苦,遭受偏见和歧视;一方面是精神疾病患者危害社会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我国精神疾病患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精神和神经疾病在当前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前列,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

  【法律现状】 世界上3/4的国家已就精神卫生立法。与现实相对应,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明显滞后。事实上,早在1985年我国就着手进行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法律迟迟未出台。其中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解决严重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治疗(强制医疗)问题。

  【点评】 全国政协委员李利新:这次两会我专门提交了关于加快精神卫生立法的提案。对精神疾病患者如何诊断、治疗?如何平衡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还要避免“被精神病”,这是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立法更重要的是,要保护、促进和改善公众的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为促进人们“心理和谐”提供保障,也为社会和谐“护航”。

  制定行政强制法:

  治理行政权力的“乱”“滥”“软”

  今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新拆迁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限制行政强制行为的一个有力例证。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方面,一些地方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一些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失之于“软”,对有些违法行为难以有效制止。

  【法律现状】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与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1999年3月,有关部门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并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其中关于“行政强制由谁设定”等核心问题的争议,是法律未能出台的主要原因。

  【点评】 全国政协委员王俊峰:作为来自律师行业的委员,我们非常关注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应该具有强制行为,但应当明确具体条件。目前一些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确实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应该从立法上入手,将行政权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修改预算法:

  让“政府账单”更规范清晰

  2007年颁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政府公开预算和决算报告信息,到2010年,有74个国务院部门公开了本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这个数字还不到部门总数的一半。而在已公布的预算中,老百姓高度关注的“公车消费、公费出国、公务接待费”等信息仍难觅踪影。“有些地方政府花钱太容易”,这点中了当下政府财政预算的“软肋”。

  【法律现状】 预算的科学合理、完整统一以及公开透明,备受社会关注。我国于1994年颁布实施了预算法。15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预算法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违反预算制度的处罚性规定不具体、不严格,预算本身缺乏科学、合理的定额和标准,“预算外收支”情况存在多年。

  【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预算法的修改应包括三个重点:一是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规定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二是增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强调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三是增强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应增加对违犯预算法规定的情形和处理的原则。

  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让职工权益保护更“给力”

  曾经,为了确诊自己患上尘肺病,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最近的“苹果中毒”事件,再次暴露出国内职业病防治的“软肋”。每一次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都是一种警示: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监管难、获赔难等问题亟须重视!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从新中国成立至2009年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2万余例。

  【法律现状】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起实施,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但在执行中仍然存在突出问题,如法律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且要分析职业史等,这相当于给职业病诊断设置了“门槛”,也是导致类似张海超这样的农民工鉴定无门的直接原因。

  【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杨建忠:报道披露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数据只是“冰山一角”,还有不少劳动者是“无法”举证。必须修改法律,改变因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职业接触史等证明资料而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难题;打破专门机构对职业病诊断的垄断,保证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独立鉴定等,让职工权益保护更有力。  

  此外,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制定出入境管理法等,也被列入2011年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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