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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版:洛阳·县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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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子女
须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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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领养子女
须满足哪些条件?
□见习记者 王子君
  事件缘由 家住偃师市庞村镇的赵女士结婚已经14年了,一直没有子女。昨日,她致电本报新闻热线66778866询问:领养子女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应出具哪些证明材料?

  记者跑腿 就赵女士咨询的问题,洛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一名工作人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公民收养子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收养人无子女,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收养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只能收养1名子女,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此外,对于被收养人也有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收养关系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的手续时,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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