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开发商经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设不平等格式条款,为消费者设下陷阱。在“3·15”来临之际,专业人士为您揭露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七大“陷阱”。
陷阱一 认购定金难归还
某开发商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断案: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研究有关资料,而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陷阱二 单方扩大解约权
某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规定:“若乙方违反协议书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将本协议书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断案:任何组织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该条款非法增加了经营者的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陷阱三 减免责任巧设计
某房地产企业在其制定的商品房补充合同中规定:“房屋采用空心砖建造,而这种砖容易产生裂缝。房屋交付使用时,梁、板、墙体等如出现裂缝,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诉讼和索赔。”
断案:该格式条款把应由建筑商对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同时非法剥夺消费者的诉讼权、索赔权,为无效条款。
陷阱四 面积误差设陷阱
某房地产公司制定规定:“面积出现误差时,买受人不能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断案: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上述条款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陷阱五 违约责任不对等
某地产商规定:“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断案:上述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陷阱六 一房二卖搞欺诈
某村购房协议书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
断案: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陷阱七 购房签约先交钱
某房产公司规定:“在乙方缴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断案: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肖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