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记者 林红梅)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7日签署第59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条例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