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每到这个时候,我们都会看到三大忙:一是商家纷纷利用这个日子竞相取悦消费者,把权益日变成了促销日;二是职能部门忙,比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纷纷出头露面,为消费者维权;三是消费者忙,通过媒体等平台,举报自己权益受侵害的痛苦经历。然而“3·15”一过,一切仿佛如旧,以至于有人感叹希望天天都是“3·15”。
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消费与民生,这一主题的设置可谓切中肯綮。尽管不是所有的民生都是消费,但所有的消费都是民生。
消费本来是一件挺有尊严的事情,但现实中,因消费而大伤尊严的事情屡见不鲜。目前,消费者权益“贫困”体现在三方面。其一,维权成本过高。费时费力,加上繁琐的程序、不可期的胜算,就让消费者打退堂鼓。其二,维权地位不对称。消费者遭遇的维权难题,许多时候面对的是强大的垄断性企业,投诉最后往往不了了之。其三,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迟迟清理不掉。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发出通知,将大量不平等格式条款列为违法条款,但在现实中,霸王条款并未因一纸通知而销声匿迹。
放眼世界,消费者拥有四项基本权利已被达成共识。这四项权利是: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说到底,消费是人们的一项权利。遗憾的是,很多时候,消费者本该拥有的基本权利并不是“货真价实”的权利,消费者不过是弱势群体。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让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有关部门不可“无为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