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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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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最高法:国家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处于明显弱势
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这个24条的司法解释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注重体现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特点,在规范审理程序的同时突出“简便”和“快捷”,使赔偿请求人能依法及时获得赔偿。

  认定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是否违法是赔偿程序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职权行为时应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形成规范的卷宗材料,在提供证据上具有便利条件。而赔偿请求人收集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时受到较多限制,处于明显弱势。

  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并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是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同时,司法解释还增加了关于回避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表示,回避是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制度,为了在赔偿程序中进一步体现程序公正,体现司法公开和透明,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审判人员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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