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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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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杀式罚款”是公权在“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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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漫画漫说
“秒杀式罚款”是公权在“碰瓷”
□佘宗明/文 李宏宇/图
  【新闻背景】 近日,山东潍坊曝出“秒杀式罚款”:城管在街上四处转悠,看到路边停车就拍照、贴罚单,前后只用时5秒。车主停车买快餐或取钱,就立即被盯上。为此,民众怀疑城管罚款是“越俎代庖”,执法动机不纯。(3月28日《山东商报》)

  “钓鱼执法”和“躲着执法”之后,又有“秒杀式罚款”问世。只是这么做难逃两点质疑:“闪电式”罚款,公正性究竟有几分;交通执法,又能否变成城管的“份内事”。

  执法之本在纠偏,而不是罚款,这本是无可辩驳的法治常识。罚款虽重要,充其量是消减违规、以儆效尤的手段。然而,“秒杀式罚款”显然背离了“纠偏为本”的常识,动辄罚款,有舍本逐末之嫌。

  车主停车,若只是短暂停靠、没妨碍车辆通行,对秩序未造成实质性扰乱,当情有可原。毕竟,停车位划定欠明晰,仍是公共服务中常见的“短板”。即便影响了交通,处罚之前应先尽到警示、告知和教育义务,让车主及时开走。可当地城管却“趁虚而入”,专盯着路边停靠的空车,既不劝告,又不解释,直接奉上罚单,让人无处申诉。

  众所周知,“秒杀”多形容网络购物速度之快。执法须慎重,用不着“秒杀”来装点高效。可“秒杀式罚款”却偏不讲道理:罚款跟“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搭上边,毫无事先告知,为的就是多罚;罚单一开,立即走人,执法者“躲猫猫”了,被罚者只能乖乖认罚。

  再言之,城管处罚交通违法,是否是“越俎代庖”?依据《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违法主体是公安交警部门,其他单位无权行使。按理说,城管开罚单,确属逾越本分。可城管部门声称是“联动执法”,也符合当地的职权划定:原属于交通、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于城管执法局。

  当然,城管打游击般的“秒杀式罚款”,更无合理性可言。本来,法律早有规定,行政处罚当预先告知,违法者也有权对自身行为、处罚结果加以申辩。可“罚你没商量”的执法行径,绕开了这种权责限定,与程序正义相去甚远。

  “秒杀式罚款”,说到底与“钓鱼执法”如出一辙,都走上了“罚款经济”的歧路,让执法失去了起码的人情味,割弃了公正的价值立场。因而,“秒杀式罚款”是执法的迷失,公权的失范,其手段再怎么“高效”,都只能是执法的负面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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