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官兵乘坐冲锋舟在翻船水域搜索落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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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玉杰 实习生 廉芳 /文 记者 张晓理 /图
昨日上午,一名40多岁的男子在伊河捕鱼时落入河中溺亡。
当日11时许,记者接到报料迅速赶到洛偃快速通道伊河大桥附近的出事地点。此时,安乐派出所民警、洛龙消防大队一中队、市水上义务搜救队人员已赶到现场。在伊河大桥上记者看到,大桥西侧水面上隐约能看到出事的简易船的白色船底,此时,消防官兵正乘坐冲锋舟前往简易船。在桥下河滩边,停放着一辆摩托车及一个黄色的电瓶。
据目击者刘师傅介绍,当日9时许,他在桥上施工,看到一名40多岁的男子骑着摩托车来到伊河边,随后,该男子划着自带的简易小船到河中央用自制工具捕鱼。大约1小时后,小船突然侧翻,男子随即落入水中。
落水后,男子很快浮出水面,但他并没有游向岸边,而是游到侧翻的小船边,试图将它翻转过来。“在忙活了十几分钟后,突然就不见人了”。看到这一情况,刘师傅赶紧报警。
“男子落水后,我们朝他喊,让他赶紧往岸边游,可他就是不听。”另一位目击者张师傅惋惜地说。
13时许,落水男子的尸体被市水上义务搜救队从河中捞出。据参加救援的市水上义务搜救队副队长周建立介绍,在水中搜寻到该男子时,他的右脚被渔网死死缠住,用了十几分钟才将他捞出水面。随后,水上义务搜救队又打捞上来一张十余米长的渔网及一支自制的简易电鱼器。
民警通过走访得知,落水男子姓潘,今年45岁。
采访中,附近村民告诉记者,近年来,伊河里的鱼虾日趋减少,个别人非法电鱼是罪魁祸首,这不但破坏了生态平衡,而且也极易酿成悲剧。在此,警方忠告广大群众:电鱼不仅易酿祸,还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查获,将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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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