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房合同》规定“取得商品房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他证明文件就可交房”,那么,国家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有无最基本验收的要求?
答: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邓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