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记者6日从中央纪委获悉,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增强《廉政准则》的操作性,切实提高《廉政准则》的执行力,中央纪委近期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廉政准则》的相关要求,内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监督更加有力,既彰显了党中央依靠制度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也体现了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3章,5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领导干部主动纠正问题的政策适用。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按照《廉政准则》8个方面的禁止性规范,共分为8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廉政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二是对《廉政准则》中有关“违反规定”的表述指的是哪些规定,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形式予以明确;三是对违规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第三章“附则”,规定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明确52个“不准”的处理依据
《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方面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的条款。
二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既指明应当适用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还明确了对于在中央、中央纪委制定的专项法规中有具体处理依据的,适用有关的专项法规。比如,对于违反《廉政准则》第四条“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