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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版:肿瘤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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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两难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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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4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知情同意:两难的选择
  很显然,恶性肿瘤患者的知情同意问题是个很难选择的问题。不告诉他生了这种病,他不会坚持治疗;而完全告知,许多患者死于知情后的心理恐惧和失望。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一两难选择,笔者曾指导研究生作了专题研究,总结出了有效的对策。简单来说,对此应贯彻“适当告知原则”:“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适当的部分。”笔者认为,这是最切合中国国情的对策。

  所谓适当的时候,指治疗3个月~5个月以后,一般患者最敏感、最脆弱、最容易因得知患癌而出现心理休克的时期已过,多多少少当事人也会感觉自己的病情不同于一般,故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适当的部分”。这样做是为了让当事人能更积极地配合后续漫长而痛苦的治疗。我们的研究表明:让患者适当知情,明显地有助于后续的治疗和良好疗效的取得。而且,此时告知,对患者的心理伤害也最小。

  当然,这里的关键是以什么方式告知:直截了当对文化层次较高、心理素质较好的人合适;但对善疑虑、情绪不稳定者,又非好方法。还有,所谓“适当部分”,指所告知的病情严重程度,这要视患者的心理接受能力、可能的预后情况等而定。除病情较单纯或比较轻的,一般均不宜和盘托出,特别是过早全盘告知。

  至于对高龄肿瘤患者,我们总的原则是不告知或少告知为妙。因为对他们来说,我们大多不主张创伤性治疗,中医药辨证论治加零毒抑瘤即可,要让他们配合这些总是相对容易的。告知后,增加了让老年人担惊受怕的可能,何必呢?

  (摘自《癌症只是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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