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学校,政府可给予资金奖励,并为其选派在编教师予以支持。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4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相关意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办学。
意见提及,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建设培训、实训基地设施,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
对社会资本捐资助学或办学的,政府可以按照捐赠额的一定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予以扶持;对社会资本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可给予所办学校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可为其选派一定比例的在编教师予以支持。
同时,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捐资助学,并扩大捐赠渠道,减少环节,方便捐赠者直接向学校捐赠。
意见还提到,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通过老校区资产置换等途径,吸引社会资本加快新校区建设,积极利用社会资本加强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
民办学校的教师,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
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一样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政策、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制度等,与同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一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