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18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对于未成年人偶尔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数额刚达到较大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张军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更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好宽严的尺度。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军强调,但是,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是一味强调宽,不适当的宽就是放纵。对于恶习较深,同时家庭监护和社区监管不能落实的,要体现适度从严的一面,该判实刑的要判实刑,该判较长刑罚的要判较长刑罚,这也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改造的必要。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与同样情况的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相比,无疑要体现从宽。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