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15日,京哈高速张家湾收费站附近,一辆载有520只待宰狗的卡车被动物保护志愿者拦下,经警方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调查,该车车主持有真实有效的检疫运载证明。经过15小时僵持,目前这500余只狗已经被一家名为“乐宠控股”的公司与上善基金会各自出资5万元全部买下,并送往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基地进行暂时救助。(4月17日《北京晚报》)
围绕着“救狗事件”,各方看法不一。我并不想否认“救狗”的公民的爱心。譬如说,我个人也认同对于宠物狗不应当食用,有支持者便称“伴侣宠物、野生动物是不可以食用的,只有饲养动物是可以食用的(如果你一定要吃的话),这是人类文明发展到这个阶段的基本准则”。制定一部动物福利法是必要的,让动物也能有最基本的待遇。
不过,当爱心或者一种主张转化为行动时,我认为要特别小心。其一,货主郝先生运输这批狗具有相应运输手续以及由当地动检部门开具的检疫证明等,他的手续是合法的。其二,即便怀疑货主是非法运输,他人有什么权利在高速公路使用危险的动作来迫使货主停车,而不是报警让警察来处理呢?
在“救狗”问题上,有爱心的公民其实可以做很多事情。如果有证据表明货主是非法运输,那么可以报警让警察拦截车辆,再进行相应处罚;如果货主合法运输,可以与货主协商,将车上的狗全部购买下来(正如救狗人士后来所做的一样),但不能强迫货主交易。最重要的是,在动物福利上,在宠物狗是否应当禁止宰杀的问题上,可以掀起舆论的讨论,形成共识,推动法律的制定,让今后防范这种事情发生有法可依。
值得一提的是,不能将反对动用“私刑”救狗的人看成是对动物没有爱心的人。如果救狗的手段或者说爱心不在法制和权利范围内进行,那么,狗的权利无法实现,人的权利可能也会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