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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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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抢劫,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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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4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一持枪团伙打算抢劫,但因各种原因没下手,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判定罪——
“预备”抢劫,也是犯罪
□记者 邓德洪 通讯员 刘桂兰 贺春辉
  一开始是“买支枪玩儿”,后来生出了持枪抢劫的恶念,奈何跑了多个城市都没找到合适的目标下手……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对5名预备持枪抢劫的被告人宣判定罪。

  持枪欲抢劫,没找到目标

  2008年6月中旬,34岁的四川人王鸣在云南打工时,想“买支枪玩儿”。于是,他以8000元的价格从缅甸购买手枪1支(该手枪后经鉴定为枪支)、制式弹药子弹30余发,后带回四川。

  2010年7月上旬,王鸣在网上偶然看到了河南泌阳人段小天的电话,得知其有抢劫的念头,遂告知其“我有枪”,并将其约到四川省西昌市商谈抢劫事宜。随后,王鸣带着段小天和四川老乡孙庆携带手枪、子弹等作案工具,在西昌市寻找目标伺机抢劫。因未找到合适目标,他们迟迟没有下手。

  然而,恶念一起,岂能善罢甘休?

  流窜数地后,在洛阳被抓

  2010年8月初,段小天联系上了在郑州当保安队长的朋友黄波。黄波的同事李成山让黄波将他们约到河南“弄大事”。8月下旬,王、段、孙3人携带手枪、子弹赶到郑州,与李、黄二人会合。

  8月底,李成山带领王鸣、段小天前往渑池、洛宁寻找抢劫目标,后因目标不合适等原因没有下手。

  9月初,李成山又带领王鸣等人携带手枪、子弹等作案工具,先后到渑池一建筑队的老板家、义马一废品回收站、济源一炭厂、伊川等地欲实施抢劫,但均因目标不合适等原因而作罢。

  9月15日,5人携带手枪、子弹等作案工具,到洛阳伺机抢劫。次日上午,他们在涧西区转悠,寻找作案目标。行至谷水附近时,他们打算对一废品收购站实施抢劫,然而因无人带头、害怕等原因而未下手。

  这次抢劫计划“流产”后,李成山寻机跑到一个小售报亭,用公用电话打通了110:“这儿有人持有枪支……”民警赶到后,李成山向民警透露了王鸣等人持有枪支的情况。

  在民警对王鸣等人实施抓捕时,李成山悄然离开了现场……没过多久,李成山被王鸣等人揭发,也被警方抓获。

  落入法网,抢劫罪名成立

  庭审中,王鸣、段小天、黄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但均辩称其抢劫行为不属持枪抢劫。

  孙庆表示认罪的同时,辩称其没有去过渑池,在伊川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商量过抢劫,其行为不属持枪抢劫。

  李成山辩称,与王鸣等人在一起,其目的不是为了抢劫,而是想向公安机关举报王鸣等人非法持有枪支,以此获取警方奖励;其到渑池、洛宁、伊川、济源的目的不是去抢劫,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刑法规定,被告人王鸣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段小天、黄波、李成山、孙庆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据主审法官阐释,5名被告人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和犯罪既遂相比,它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和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同属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尽管它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本质上也具备主客观四个要件的犯罪构成,故不影响定罪。

  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阻止行为人将未完成的犯罪进行到底,也有利于其不再犯罪,对社会上其他的不稳定分子也是一种警示。  

  在量刑上,因5名被告人系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鸣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成山能够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对其可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分别判处王鸣、段小天、黄波、李成山、孙庆3年到5年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4000元到5000元。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相关链接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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