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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使用权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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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4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上海出台楼市监管新规——
经济适用房使用权不能继承
  上海的经济适用房监管力度正越收越紧。

  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一份文件指出,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不享有经济适用房居住使用权,仅可分得经济适用房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市场分析人士就此指出,非“申请家庭”的成员,一般都不在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之内,因此,不享受经济适用房的继承使用权是合理合法的。

  非申请家庭成员无法继承

  根据上海市房管局最新发布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如属于产权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进行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该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老人单独以他个人名义申请了经济适用房,老人一旦死亡,其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该套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权,仅能在这套房子被政府回购或者转让时,获得规定产权比例的转让收入。

  对此,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假如申请人的子女已经独立,或者有了自己的房子,那么这类型的子女便不属于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不应该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权利,不能继承经济适用房也在情理之中。

  不过,杨红旭认为,如果已过世申请人的子女的生活很困难,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进入条件,但因为某种原因,当初不属于“申请家庭”之内,那么这部分人也应该有经济适用房的继承权利。

  此外,《意见》还规定,在申请流程上,申请家庭成员如果是在提出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这户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死亡的,这户家庭仍保留购房资格,但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重新确定供应的房型。

  对经济适用房申请热情影响不大

  一位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意见》对经济适用房申请热情几乎不存在影响,但《意见》中的部分规定可能会让一些期望在经济适用房方面“捞油水”的人士打“退堂鼓”。但上海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和审核本来就很严格,这种情况并不多。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下称《办法》)相关规定,取得产权证满5年后可以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若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产权人方可向他人转让该经济适用房。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回购还是转让,产权人都只能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地的财政部门。

  “上海方面现在更愿意把经济适用房叫‘共有产权房’。”该分析人士指出,《办法》中的“有限产权”,简单解释就是共有产权——上海的经济适用房相当于一个“股份公司”,“股东”交钱买多少股份,就享有多少未来房子升值的权益。子女作为父母的遗产继承人,只能享受属于私人部分“股份”体现在现金上的价值。

  因此,该人士认为资金充裕的人士更愿意选择购买商品房。“买经济适用房,升值之后权益不完全都是你的。”

  另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介绍,上海有13个区于3月底前启动了首批经济适用房申请受理工作。截至4月中旬,13个区已正式受理申请家庭18955户,完成户籍核查14774户、住房核查7393户。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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