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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4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我省开始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人群扩大到所有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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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河南商报》
  4月26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已于近日下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出台一系列相应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时该编号不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原“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均实行免费。

  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审批期限,不影响其继续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据了解,登记证的申领人群扩大到所有劳动者:包括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各省市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了解,《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对于申领或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相关情况,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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