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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强迫购物将按次数赔偿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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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4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国家旅游局发布新标准
旅行社强迫购物将按次数赔偿游客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 钱春弦) 根据国家旅游局最新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我国旅行社首次面临按强迫购物次数对游客进行赔偿的严格规定。

  记者27日从国家旅游局获悉,新版《标准》着重强调保护旅游者权益、促进规范理性维权,特别是引导旅游市场重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新版《标准》的最大亮点,就是对旅游购物的规范更加明确。新版《标准》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此外,对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等情况,新版《标准》都规定了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标准。

  据介绍,新版《标准》另一大亮点是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提前较长时间通知游客,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赔付标准提高。1997年版《试行标准》中,国内游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违约金。新版《标准》规定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以上、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以上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支付最高2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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